中同民代字(20 )第 号
委托方(甲方):
受托方(乙方):中同律师事务所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》及其他有关规定,就甲方
的纠纷事宜,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:
一、委托代理人
乙方接受甲方委托,并指定 律师作为该代理业务的代理律师。
二、委托事项
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下列事项:
三、委托期限:
四、授权范围:
1、 一般代理;
2、 特别代理:承认、放弃、变更诉讼请求,进行和解,提起反诉或者上诉。
五、律师办案及付款方式(差旅费、文件打印复印费、市7内交通费、查询费等费用):
六、律师代理费
代理费标准及数额:
贷款方式及付款时间:
七、甲方的权利和义务
a) 甲方有权在委托期间内变更对乙方的授权范围或在
乙方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解除对乙方委托授权;
b)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材料
和情况及配合律师开展工作。
八、乙方的权利和义务
a) 乙方有权在下列情况之一下解除本合同,已收代理费和办案费不予退还:
(1)、甲方隐瞒事实真相回提供虚假材料;
(2)、甲方拒付律师代理费或办案费;
b) 乙方应付委托事项所涉及的甲方情况予以保密。
九、特别约定
根据北京司法局的有关规定,双方特作如下特别约定:
甲方在乙方未完成委托事项前非乙方过错或非乙方原
因导致委托事项无法完成,甲方要求退费的,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,乙方15日内书面答复甲方。办案费按实报实销处理,代理费双方同意按以下办法代理:
1、 乙方已全部办理甲方委托事项的,乙方不退代理
费;
2、 乙方已部分办理甲方委托事项的,按实际工作量收
取本合同约定的应收代理费,对已交代理费进行多退少补;
3、 乙方未办理甲方委托事项的,乙方对甲方已交费用
除扣除10%的已开票税费及手续费外,全部退费给甲方。
十、本合同一式两份,自双方签字、盖章之日生效。乙
方在确认受到甲方付款后,开始服务。
委托方: 受委托方: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
代表人: 代表人:
地址: 地址:北三环中路甲29号华尊大厦18层
电话: 电话:82011988 82011950
传真: 传真:8201598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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